李飛舟
郝某某
關琳(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飛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關琳,河北思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飛舟因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李飛舟又以雙方庭外調解為由,于2015年6月18日申請撤回上訴。
準許上訴人李飛舟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減半收取3275元,由上訴人李飛舟負擔。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王艷龍
審判員:趙宏魁
審判員:姜兵
書記員: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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