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本縣,
委托代理人楊艷斌,浠水縣和諧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葉某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本縣,
委托代理人程漢波,湖北文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夏林,湖北文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葉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盒焓儡?/p>
書記員:: 吳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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