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樓(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
胡某某
北京晶鑫佑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眉州東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樓,湖北文赤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某。
被告北京晶鑫佑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qū)良鄉(xiāng)長虹西路翠柳東街1號-1918。
法定代表人崔文竹。
被告湖北眉州東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東坡大道(遺愛湖旁)。
法定代表人王剛。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訴被告胡某某、北京晶鑫佑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眉州東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經(jīng)本院查證,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致本院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經(jīng)本院查證,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致本院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應有明確被告的條件,其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經(jīng)本院查證,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致本院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訴通知書等訴訟文書,故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應有明確被告的條件,其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退還原告李某。
審判長:戴金海
審判員:余曉利
審判員:李寶紅
書記員:侯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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