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景婧,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應城支公司)。住所地:應城市蒲陽大道。
負責人金紅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斯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鄧斌,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熊紹良、人民陪審員張思偉、楊劍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婧、被告張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斯強、鄧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孝感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孝公交認字(2014)第2014122309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孝明鏡(2015)臨鑒子第1364號法醫(yī)鑒定意見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依孝感市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孝公交認字(2014)第2014122309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某無責任”。可確定張某應賠償原告李某的全部損失;鄂F×××××重型自卸貨車是肇事車輛,該車輛在財保應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而張某是本次事故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理當是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1000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受益人,故原告李某的全部損失依法應由財保應城支公司按約定,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1200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111367.53元.李某的鑒定費1800.00元由被告張某賠償。
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1200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的損失111367.53元。
二、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李某的鑒定費1800.00元。
三、原告李某獲賠后返還被告張某墊付款200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逾期給付(或履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50.00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紹良 人民陪審員 楊 劍 人民陪審員 張思偉
書記員: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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