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琴,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被告: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公園路。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先鵬,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江津中路5號。
法定代表人:周龍,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楊,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行公司)、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248191元;2.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12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鄂D×××××小型汽車,沿荊州區(qū)莊王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綠地家居廣場路段時,與沿人行橫道自西向東橫過道路由李某某騎行的1F583(后載胡文馨)相撞,造成李某某倒地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認定原告李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胡文馨不承擔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荊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129天,花費醫(yī)療費113314.59元,經鑒定,原告?zhèn)麣埑潭葹閮商幨?,后期治療費20000元。經查,涉案車輛掛靠在被告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其為該車在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請對其精神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及護理時間、后期服藥費用及時間進行鑒定,本院依法準許后,原告李某某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為593428.09元。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先行公司辯稱,事故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三者險,在證件齊全時愿意賠付,事故車輛被認定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關于原告精神病鑒定、誤工期、護理期鑒定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不合理的地方,殘疾賠償金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扣除20%非醫(yī)保用藥,具體情況在質證中說明,鑒定費、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無異議,該事故經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隊荊公交(一)認字[2017]第2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胡文馨不承擔此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在荊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29天,出院醫(yī)囑為:1.繼續(xù)加強四肢功能鍛煉,預防長期臥床并發(fā)癥等;2.術后1、2、3、6、12月骨科專家門診拍片復查,根據(jù)骨折愈合情況,決定何時下地活動,骨折愈合后可考慮行外固定架去除;3.多食含鈣豐富的食物等。2017年9月13日,原告李某某因腦外傷進入荊州市精神病醫(yī)院入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器質性人格障礙,2、智能減退,3、腦外傷后綜合癥,4、慢性丙型病毒性××;出院醫(yī)囑為:1、院外堅持服藥,加強監(jiān)護,家人督促服藥,避免意外發(fā)生(未帶藥)等。2017年10月17日,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鑒字第79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李某某傷殘程度為兩處十級、后續(xù)治療費為20000元。2018年4月17日,武漢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武精司鑒字[2017]第114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李某某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給予后期抗抑郁及抗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等治療費每月2500元,暫給予2年治療期。2018年5月2日,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2018]臨鑒字第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李某某誤工期24月,護理期24月。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系荊州紀南生態(tài)文化旅游區(qū)鳳凰辦事處岳山村村民委員會的村民,因拆遷后自2016年1月起在荊州區(qū)郢城鎮(zhèn)××北村居住。鄂D×××××出租車登記所有人為魏新和被告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駕駛員為被告李某某,魏新于2017年3月30日將該車出售給被告李某某,并向被告先行公司申請變更荊州城區(qū)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證,被告先行公司已同意其變更申請。被告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為該車在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胡文馨不承擔此事故責任。荊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隊荊公交(一)認字[2017]第20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先行公司在庭審中提出本案有遺漏的被告,事故車輛登記車主另有其人,應追加登記車主魏新為本案被告,經查明,魏新雖然還是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但是其已在2017年3月30日將該車出售給被告李某某,被告先行公司也予以同意該變更,只是還未來得及辦理變更登記,故就本案而言,魏新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被告先行公司提出追加其為本案被告并無意義。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對武漢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武精司鑒字[2017]第114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該司法鑒定系原告李某某向法院申請鑒定后,法院通知原、被告到場后、通過搖號的方式依法委托武漢市具有相應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的鑒定,其鑒定意見應予以采信。被告提出重新鑒定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于法無據(jù),故本院對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參照《2018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本院核定原告訴請的賠償范圍包括:
1.醫(yī)療費125991.49元,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其中非醫(yī)保部分要扣除20%,經審查,該辯稱意見未提供證據(jù)進行支持,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部分票據(jù)沒有署名,經審查,共有五張發(fā)票未署名,但是發(fā)票時間均與原告李某某發(fā)生事故時間吻合,故對該未署名發(fā)票本院予以認定;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病歷中記載患有肝病等作了相應檢查,應扣除與交通事故無關的檢查費用,經審查,檢查項目系醫(yī)生要求,且檢查費用并未單列,被告提出扣除該費用未能提供相應明細,故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對該醫(yī)療費125991.49元,本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7800元(50元天×156天),經審查,該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3.護理費70428元(24月×35214元年),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護理期限過長,經審查,原告系根據(jù)鑒定意見進行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4.誤工費72000元(24×3000元月),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原告僅提供了一張收入證明,未提供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銀行流水、領款單等相應證據(jù)進行支持,不能形成證據(jù)鏈,無法證明誤工損失,經審查,被告辯稱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誤工損失缺乏相應證據(jù)進行支持,故對該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
5.殘疾賠償金204089.6元(20年×31889元年×32%),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原告李某某系農村戶口,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經審查,原告李某某系荊州紀南生態(tài)文化旅游區(qū)鳳凰辦事處岳山村村民委員會的村民,因拆遷后自2016年1月起在荊州區(qū)郢城鎮(zhèn)××北村居住,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該殘疾賠償金,本院予以確認。
6.后續(xù)治療費80000元(20000元+2500元月×24月),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該費用與實際不符合,沒有實際發(fā)生,經審查,該費用系原告按照鑒定意見進行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7.精神撫慰金20000元,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該費用過高,經審查,根據(jù)原告?zhèn)麣埖燃壖皞?,對該費用,本院酌定為15000元。
8.營養(yǎng)費4680元(30元天×156天),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辯稱營養(yǎng)費不應支持,經審查,原告第一次出院記錄載明“多食含鈣豐富的食物”視為需加強營養(yǎng),第二次出院記錄并未載明加強營養(yǎng),故對第一次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予以支持,對該費用,本院認定為3870元(30元天×129天)。
9.交通費1000元,考慮到確需該項支出,本院酌定為500元。
10.住宿費189元,各被告均無異議,故對該費用,本院予以確認。
11.鑒定費7250元(1500元+3000元+700元+2000元),各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賠償款共計515118.09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由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在鄂D×××××出租車的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0000元。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395118.09元(515118.09元-120000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被告李某某、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應承擔271507.66元[(395118.09元-鑒定費7250元)×70%],由被告英大保險荊州支公司在三者險內予以賠償。鑒定費7250元、訴訟費4867元由被告李某某、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8481.9元[(7250元+4867元)×70%]。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墊付了43186元,故原告李某某應返還被告李某某34704.1元(43186元-8481.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賠償原告李某某120000元,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李某某271507.66元,共計391507.66元;
二、原告李某某返還被告李某某34704.1元;
綜合一、二項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直接給付被告李某某34704.1元,給付原告李某某356800.56元(391507.66元-34704.1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確定的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逾期未履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867元(原告已繳納),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460.1元,被告李某某、荊州市先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340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
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念鵬
書記員: 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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