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才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大明,河北冀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留營街道辦事處石橋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建華,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風波,男。
第三人敦富珍。
第三人李存弟。
上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張新軍,河北漢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留營街道辦事處石橋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石橋村委會)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14年2月25日,敦富珍、李存弟申請參加訴訟。本院依法追加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恰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才明、李大明,第三人敦富珍、李存弟的委托代理人張新軍、證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橋村委會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0年4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石橋村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拆遷協(xié)議),根據(jù)拆遷協(xié)議的約定,原告將自己所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權證交給被告。被告依約向原告支付了拆遷補償?shù)荣M用。但在隨后選房號時,被告以宅基地證上的名字并非原告為由,拒絕原告選房,并要收回拆遷協(xié)議。原告認為,拆遷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行為,形式要件齊全,內(nèi)容合法,原告符合拆遷主體條件且已全面履行了協(xié)議,被告的作法違約且脫離實際。請求依法確認原、被告所簽拆遷協(xié)議有效,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石橋村委會未到庭答辯。
第三人敦富珍、李存弟述稱,1、本案拆遷合同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在李才福名下,李才福去世后,屬于其法定繼承人共同所有。原告與李才福未形成收養(yǎng)關系,并且李才福家人對此并不知情,原告不是李才福的家庭成員,不能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權。1968年原告單方所列的過繼單形成時才1歲,并不能承擔全部債務。2、原告與李某某在天龍胡同有宅基地一塊并居住多年。3、原、被告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原告對涉案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無權處分,其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屬于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行為,第三人作為李才福的家庭成員和繼承人屬于涉案財產(chǎn)的權利人,對原告簽訂處分第三人財產(chǎn)的合同不認可。希望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所涉宅基地1998年確權,登記的使用權人為李才福,編號為×號,確權面積182.7平方米。李才福于1959年11月去世。本案第三人敦富珍原系李才福之妻,李存弟系李才福之女。李才福、李某某、李才明為兄弟。1966年,李某某代筆,王東昌為中人立分單一份,載明將祖業(yè)按三股均分,李才福分到北房三間東院莊宅。1968年,李某某代筆,王長春為中人出具一份過繼單,立單人記載為李才福妻敦富珍與李某某,載明雙方情愿將李某某兒子李某某過繼給李才福名下頂門立戶,由李某某繼承李才福所分祖業(yè)東院莊宅及北房三間,由李某某負責歸還李才福在家治病期間所欠的外債。該過繼單敦富珍未簽字,現(xiàn)亦不認可。原告也未與第三人敦富珍共同生活。后李某某一直在該宅基地上居住,并翻蓋了房屋,以李才福名義交納宅基地使用費。
2010年4月2日,原、被告就上述宅基地面積內(nèi)及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簽訂石橋村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原告在被告指定的時間內(nèi)完成自行搬遷;被告按石橋村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向原告無償交付使用面積300平方米的回遷樓,期限為24個月。協(xié)議同時對于搬遷獎勵、樓號的挑選等事宜進行了約定。石橋村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原籍是本村、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并有房屋的一證立一戶。
原告認為1966年立分單時李才福已去世,之所以分給李才福財產(chǎn)是按老規(guī)矩,讓原告李某某過繼給李才福也是敦富珍的意愿。李才福去世后不久,敦富珍就改嫁了。李某某一直在訴爭宅基地上生活,其使用該宅基地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的實際使用人與宅基地證上所登記的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是存在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時李才福已經(jīng)去世,如果過繼不合法,那么該宅基地登記在李才福名下也不合法。
以上事實,有原告及第三人陳述、石家莊市郊區(qū)農(nóng)村居民住宅用地確權發(fā)證審批表、石橋村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及石橋村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分單、過繼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石橋村委會簽訂石橋村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自行搬遷,被告石橋村委會對李某某進行補償安置,該協(xié)議雖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交付被告的宅基地證登記的使用權人并非李某某,而是李才福。李才福與李某某之間未形成收養(yǎng)關系,該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存在爭議,所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實原告具備與被告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主體資格。原告可待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確認后再要求對該協(xié)議的效力予以認定。因此,對于原告在宅基地使用權存在爭議情況下要求確認其與被告石橋村委會簽訂的石橋村舊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有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恰
書記員: 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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