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某
李某某
張進宇(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魏某
田婷(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呂某某,自由職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系應城市御花園大酒店的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張進宇,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應城市御花園大酒店出納會計。
委托代理人田婷,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呂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魏某買賣合同結(jié)算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應城民初字第009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呂某某,被上訴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進宇,被上訴人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2年8月,李某某對經(jīng)營的應城市御花園大酒店進行裝修,經(jīng)人介紹到呂某某經(jīng)營的應城市平安居裝飾材料店購進木方和板材。呂某某向李某某供貨兩次,金額5966元,李某某向呂某某付款5950元。此后,呂某某陸續(xù)向李某某提供材料15次,李某某均向呂某某出具收貨憑證,并注明金額交魏某留存結(jié)算,在此期間,李某某于2012年9月22日向呂某某預付款10000元,2013年2月8日魏某經(jīng)手預付給呂某某15000元。2013年3月31日,呂某某持送貨憑證要求李某某結(jié)賬,經(jīng)李某某、魏某、呂某某三人進行結(jié)算后,李某某15次實欠貨款38162元。呂某某將15張送貨憑證交魏某收回入賬后,呂某某在金額為38162元的報銷單上簽名并領款。后經(jīng)李某某清查支出賬目時,發(fā)現(xiàn)呂某某領取現(xiàn)金38162元,而未扣減已預付的25000元,由于各執(zhí)一詞,致使多付的25000元無人擔責。為此,李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某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其理由正如二位被上訴人答辯中論述的理由,故在此不再贅述。本案當事人訟爭的焦點是:在2013年3月31日雙方結(jié)算時是否扣減了此前上訴人呂某某在被上訴人李某某及應城市御花園大酒店出納魏某處預支的25000元。本院認為,從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3月31日辦理結(jié)算的唯一憑證御華園大酒店“費用報銷單”看,記載有“今付工程材料款38162元,領款人呂某某,出納魏某”。而在該領款單的下邊有“原借款:元”及“應退(補)款:元”二欄均為空白。如果如上訴人所說已扣減預付款25000元,那么其在此報銷領款單上簽字時應當注意到此二欄不應當為空白。說明在結(jié)算前的預付款并未扣減。且上訴人呂某某自認在2013年3月31日的結(jié)算結(jié)果是38162元,但呂某某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結(jié)算時已扣除了先前已預付的25000元,屬于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呂某某多獲得的25000元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依據(jù),屬不當?shù)美瑧撚枰苑颠€。上訴人呂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是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呂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李某某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其理由正如二位被上訴人答辯中論述的理由,故在此不再贅述。本案當事人訟爭的焦點是:在2013年3月31日雙方結(jié)算時是否扣減了此前上訴人呂某某在被上訴人李某某及應城市御花園大酒店出納魏某處預支的25000元。本院認為,從雙方當事人于2013年3月31日辦理結(jié)算的唯一憑證御華園大酒店“費用報銷單”看,記載有“今付工程材料款38162元,領款人呂某某,出納魏某”。而在該領款單的下邊有“原借款:元”及“應退(補)款:元”二欄均為空白。如果如上訴人所說已扣減預付款25000元,那么其在此報銷領款單上簽字時應當注意到此二欄不應當為空白。說明在結(jié)算前的預付款并未扣減。且上訴人呂某某自認在2013年3月31日的結(jié)算結(jié)果是38162元,但呂某某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結(jié)算時已扣除了先前已預付的25000元,屬于舉證不能,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呂某某多獲得的25000元沒有法律和事實上的依據(jù),屬不當?shù)美?,應該予以返還。上訴人呂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是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元,由呂某某負擔。
審判長:石仁禮
審判員:汪書力
審判員:胡紅
書記員:孫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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