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海琴(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于盼盼
于滿超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琴,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琴,河北李景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盼盼。
委托代理人于滿超。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訴被告于盼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彭兵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琴到庭,原告王某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王海琴到庭,被告于盼盼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于滿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訴稱,2015年12月13日,李某某駕駛“鉆馳”牌電動三輪車(載乘王某某)行駛至廊霸路20公里加800米,因采取措施不當與被告于盼盼駕駛冀R×××××號“捷達”牌汽車相撞,造成李某某、王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永清縣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于盼盼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無責任。
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共計5000元,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35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于盼盼辯稱,我對事故發(fā)生無異議,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于盼盼駕駛車輛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載乘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且雙方對事故事實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
因被告于盼盼駕駛的肇事車輛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原告方主張被告于盼盼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因雙方駕駛的車輛均屬于機動車,故被告于盼盼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李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9396.20元,有永清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票據(jù)可以證實。
2、伙食補助費1500元,按照每天100元計算住院期間15天。
3、護理費按照護理人員張振偉月平均工資3300元計算45天,共計4950元。
4、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30元計算住院期間45天,共計1350元。
5、原告主張誤工費按照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因向法院提交的證人證言不能證實其從事工作的性質,本院不予支持。
誤工費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19779元計算100天,共計5418.91元。
7、考慮原告李某某住院、出院和復查等情況,交通費本院支持800元。
8、鑒定費2412.50元,有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車發(fā)票可以證實。
因原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證實其損失,故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盼盼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9396.20元、伙食補助費872.66元、護理費4950元、誤工費5418.91元、營養(yǎng)費405元、鑒定費723.75元、交通費800元,以上共計22566.52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于盼盼負擔12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2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于盼盼駕駛車輛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載乘王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且雙方對事故事實無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
因被告于盼盼駕駛的肇事車輛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原告方主張被告于盼盼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不足的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因雙方駕駛的車輛均屬于機動車,故被告于盼盼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原告李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9396.20元,有永清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票據(jù)可以證實。
2、伙食補助費1500元,按照每天100元計算住院期間15天。
3、護理費按照護理人員張振偉月平均工資3300元計算45天,共計4950元。
4、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30元計算住院期間45天,共計1350元。
5、原告主張誤工費按照建筑行業(yè)標準計算,因向法院提交的證人證言不能證實其從事工作的性質,本院不予支持。
誤工費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中農(nóng)林牧漁業(yè)19779元計算100天,共計5418.91元。
7、考慮原告李某某住院、出院和復查等情況,交通費本院支持800元。
8、鑒定費2412.50元,有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車發(fā)票可以證實。
因原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證實其損失,故對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于盼盼賠償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9396.20元、伙食補助費872.66元、護理費4950元、誤工費5418.91元、營養(yǎng)費405元、鑒定費723.75元、交通費800元,以上共計22566.52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減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于盼盼負擔12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280元。
審判長:彭兵
書記員:安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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