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農民。
被告:張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富康道3號底商。
負責人:馬錦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煜,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qū)曹雪芹東大街19號。
負責人:劉曉奎,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縣城西大街。
負責人:趙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守學,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區(qū)支公司的起訴并追加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準許,依法由審判員郭曉玲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守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9月29日下午6時許,李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在唐山市豐潤區(qū)外環(huán)102國道被李某某駕駛的冀B×××××/冀B×××××掛號重型貨車追尾,造成冀B×××××號車受損,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認定,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冀B×××××/冀B×××××掛號重型貨車所有權人為唐山市玉田縣鴻安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張某某是肇事車車主,在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發(fā)生如下?lián)p失:醫(yī)療費24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5元、誤工費4510元、護理費1210元、交通費1450元、車損14257元、認證費430元、拆解費120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26450元。原、被告就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為維護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以上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告李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
1.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李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冀B×××××行駛證復印件、冀B×××××掛號車車輛信息查詢單、保險單復印件、李某某駕駛證復印件、冀B×××××號車行駛證復印件,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責任及冀B×××××/冀B×××××掛號重型貨車基本情況、保險情況;
2.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出院證、用藥匯總,證明原告李某某受傷治療開支的醫(yī)療費用;
3.唐山市豐潤區(qū)森華木業(yè)工藝廠營業(yè)執(zhí)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原告及護理人員李國華誤工證明、工資表、李國華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護理人員及原告誤工損失;
4.交通費票據,證明原告開支交通費用;
5.唐山市豐潤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豐認事字(2014)第510號價格評估結論書,施救費票據、認證費票據、拆解費票據,證明原告車損及開支的費用。
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未答辯、未提交證據。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冀B×××××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醫(yī)療費應該扣除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該以20元/天計算,實際住院天數為10天,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天數計算錯誤,誤工期限應為40天,護理期限10天,交通費應該按照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結合原告治療及處理此次事故的合理需要費用,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數額過高,認證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規(guī)定,應當從原告車輛保險中扣除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鑒于被告李某某、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駕駛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從運資格證,我公司不承擔此次保險的賠償責任,原告的理賠責任應該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承擔。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證據。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冀B×××××/冀B×××××掛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主車不計免賠限額5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冀B×××××掛號車沒在我公司投保。對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在核實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合法有效且我公司無免責情況的前提下,對原告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我公司與掛車的投保公司按照三者險責任限額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如不能核實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人身損失同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答辯意見,該損失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我方不負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車損過高,屬于單方委托鑒定,不認可該鑒定評估的價值,我公司公估原告車輛損失為4205元,鑒定價格與我公司定損價格相差懸殊且高于市場價格,該鑒定缺乏客觀真實性,故申請重新鑒定,認證費、拆解費、施救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訴訟費也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如下如證據: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詢價單、修理項目清單、第三者保險條款,證明車損鑒定價格過高申請重新鑒定、保險公司定損價格及如有免賠情況不予賠償、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對原告證據1,各被告認為李某某駕駛證復印件顯示有效期至2013年7月1日,原告未提交車輛的營運證、李某某的從業(yè)資格證,不能證明張某某具有合法的營運資格、李某某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和從業(yè)運輸的資格,另外原告未提交掛車的行駛證,不能證明掛車的基本情況,掛車的保險單是復印件且未注明該車輛的車牌號,無法證實其真實性、合法性,也不能證明掛車投保情況,該組其他證據無異議;對于原告證據2,各被告對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于原告證據3,各被告認為原告及護理人員李國華的誤工證明無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不符合證據的完整性,也未向法庭提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不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且工資提交的原件,不符合常理,對護理和誤工工資均不予認可,認可按照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認可誤工期限40天,護理期限10天;對原告證據4,各被告認為過高,不予認可;對原告證據5,各被告認為價格認證結論書是原告單方委托,且價格過高,也未附鑒定單位及鑒定人員的資質,不能證明鑒定的合法性,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相差較大,原告定損照片沒有顯示拍攝地點,無關聯(lián)性,原告未提交修理發(fā)票也不能證明損失的客觀真實性,即使車損真實且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也應扣除17%增值稅,認證費及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認可,施救費開據時間與事故發(fā)生時間不一致,不能證明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
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提交的證據,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無異議,原告李某某不予認可。
對原告證據1,結合原告庭后提交了冀B×××××掛號車基本信息,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對原告證據2,各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證據3,原告未提供原告及護理人員與單位勞動合同,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對原告證據4,不能與原告住院、復查完全相對應,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證據6,價格認證結論書程序合法,認證費、施救費、拆解費是合理開支,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詢價單、修理項目清單,不予采信,對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被告當庭陳述及本院確認的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4年9月29日下午6時30分許,李某某駕駛冀B×××××/冀B×××××掛號重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唐山市豐潤區(qū)二化燈崗西側與前方同向李某某駕駛的冀B×××××號車追尾,造成冀B×××××號車受損,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某某到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診斷為:外傷性頭痛、枕部軟組織挫傷,開支醫(yī)療費2194.32元。2014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25日,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分別建議:休息兩周復查。2014年10月20日,唐山市豐潤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冀B×××××號車作出豐認事字(2014)第510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車損14527元,開支認證費430元、拆解費1200元、施救費400元。
冀B×××××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張某某,冀B×××××掛號車登記車主為玉田縣鴻安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是冀B×××××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是冀B×××××/冀B×××××掛號車主車限額500000元、掛車限額5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駕駛車輛,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根據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應對原告李某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交通費根據原告實際需要,結合住院時間、住院地,本院合理支持300元。原告及護理人員誤工費標準參照2014年河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制造業(yè)同行業(yè)標準109.77元/天計算。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19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20元/天×11天)、護理費1207.47元(89.16元/天×11天)、誤工費4390.80元(109.77元/天×40天)、交通費300元、車損14527元、認證費430元、拆解費1200元、施救費400元,合計24869.59元。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作為冀B×××××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首先在強制險各項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屬于強制險醫(yī)療項下?lián)p失為:醫(yī)療費219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0元,合計2414.32元,未超出該項下10000元賠償限額,應實際賠償;原告屬于強制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為:護理費1207.47元、誤工費4390.8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5898.27元,未超出該項下110000元賠償限額,應實際賠償;原告屬于強制險財產項下的損失為車損14527元,超出該項下2000元賠償限額,應賠償2000元。原告李某某超出強制險的損失14557元(車損14527元+認證費430元+拆解費1200元+施救費400元-2000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賠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作為冀B×××××/冀B×××××掛號車主車限額500000元、掛車限額5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負責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在保險限額范圍內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0312.59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冀B×××××/冀B×××××掛號重型貨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賠償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損失1455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9元,減半收取235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曉玲
書記員: 陳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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