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麻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忠輝,男,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權限:特別授權。被告麻城市第二中學法定代表人周斌,該校校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建文,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新耀,職及委托權限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麻城市第二中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負擔。
書記員:鮑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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