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阜平縣華某香菇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住阜平縣阜平鎮(zhèn)燕頭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30624NA000644X。
法定代表人:萬守樂,該社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格非,該社雇員。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阜平縣華某香菇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華某香菇合作社)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新偉及被告華某香菇合作社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格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款11597.5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3年起至2015年受雇于被告進行香菇采摘及相關工作,但未及時給付原告工資。后多次催要,經被告核算于2016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拖欠員工工資表一份。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給付報酬,雙方形成事實勞務合同關系;被告依法成立日期為2013年,2014年12月23日系注冊變更,在注冊變更時,對債權債務未做變動,依照法律規(guī)定,變更后的公司應當對變更前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故對被告要求駁回原告訴請的辯論意見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提供勞務后,被告欠原告工資款11597.5元,事實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工資表為據(j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阜平縣華某香菇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勞務工資款115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元,減半收取45元,由被告阜平縣華某香菇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艷艷
書記員:李珅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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