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李保征
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張某某
隗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委托代理人李保征,河北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職務:經(jīng)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被告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張某某、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張某某、隗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張某某、隗某某未提出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社、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另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隗某某共同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該筆欠款系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的證據(jù),故原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三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共同償還原告李宏偉欠款20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隗某某對上述款項不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社、張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另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隗某某共同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該筆欠款系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的證據(jù),故原告的該主張不予支持。三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共同償還原告李宏偉欠款20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被告隗某某對上述款項不承擔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淶水縣新農農資購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志強
審判員:許克景
審判員:魏麗麗
書記員:勾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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