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華容區(qū),系受害人尹先書之夫。原告:于月風,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四川省大竹縣人,住四川省大竹縣蓮印鄉(xiāng)天生存9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006234086,系受害人尹先書之母。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華容區(qū),系受害人尹先書之長子。原告:李華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華容區(qū),系受害人尹先書之次子。原告:李學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華容區(qū),系受害人尹先書之長女。原告:李春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華容區(qū),系受害人尹先書之二女。原告:李飛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華容區(qū),系受害人尹先書之三女。以上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槐蔭大道468號。法定代表人:李俊橋,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陳雄峰、劉文韜,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jiān)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鄧家灣特1號。法定代表人:李旺提,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王德強,湖北正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園藝城鄉(xiāng)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qū)解放東路88號江西舊貨大市場10棟三層。法定代表人:周磊輝,該公司懂事長。委托代理人:周成勇、陳杼暉,江西司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現(xiàn)在湖北省洪山監(jiān)獄服刑。委托代理人:羅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洪山區(qū),系被告XX之妻,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被告:張龍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現(xiàn)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本院在審理李某某、于月風、李某某、李春桃、李飛燕、李華元、李學芬等七原告訴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jiān)理公司、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張龍馳等五被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月風、李某某、李春桃、李飛燕、李華元、李學芬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七原告李某某、于月風、李某某、李春桃、李飛燕、李華元、李學芬的撤訴申請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某、于月風、李某某、李春桃、李飛燕、李華元、李學芬等七原告撤回對湖北中南路橋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市公路工程咨詢監(jiān)理公司、中建華夏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XX、張龍馳等五被告的起訴。本案受理費5342元(減半收取),由七原告李某某、于月風、李某某、李春桃、李飛燕、李華元、李學芬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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