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蘇燕鳴(河北朝鼎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李小青(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
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張宇
劉超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蘇燕鳴,河北朝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和平路與新源道交口藍水灣二十七棟,組織機構代碼67031411-3。
負責人韓鳳海,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宇。
委托代理人劉超。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靜波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蘇燕鳴,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青,被告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宇、劉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12月21日13時00分,被告王某某駕駛冀R×××××號小型轎車沿三河市西外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白浮圖村東路口處,與原告駕駛的陸邦牌電動三輪車由西向北轉彎時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及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張淑敏、李紅俠、張鈞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三公交認字(2013)第005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淑敏、李紅俠、張鈞無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受傷后被送往三河市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轉到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就診醫(yī)治,被診斷為頸椎骨折脫位。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06931.10元。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賠付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只得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06931.1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認可,被告的車輛在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不同意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按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進行賠償。
被告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辯稱,標的車在本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應根據(jù)原告的證據(jù),合理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付。此次事故造成兩名傷者受傷,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為下一個傷者預留份額。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侵權責任人被告王某某按責賠償。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王某某以承擔事故責任的70%為宜。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94534.29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39716.30元(付款方式為名稱:三河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行三河市支行,賬號:10×××9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超出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賠償范圍的損失54817.99元的70%即38372.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陽某財險廊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侵權責任人被告王某某按責賠償。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王某某以承擔事故責任的70%為宜。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實確認的數(shù)額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的合理損失共計人民幣94534.29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39716.30元(付款方式為名稱:三河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行三河市支行,賬號:10×××9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超出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賠償范圍的損失54817.99元的70%即38372.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7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審判長:馬靜波
書記員:司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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