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祁國德(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
畢某某
灤南縣雙源紡紗廠
王翠敏(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程蒙
原告:李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祁國德,灤南縣倴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畢某某,灤南縣雙源紡紗廠廠長。
被告:灤南縣雙源紡紗廠。
住所地:灤南縣宋道口鎮(zhèn)沙溝子村。
負責人:畢某某,該廠廠長。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龍澤南路36號1-3層。
負責人:張金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蒙,該公司員工。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畢某某、灤南縣雙源紡紗廠、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吳艷苓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祁國德、被告畢某某、灤南縣雙源紡紗廠委托代理人王翠敏、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程蒙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5年7月2日7時許,被告畢某某駕駛被告雙源紡紗廠所有的冀B×××××號面包車沿灤海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畢莊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灤海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李某某駕駛的冀B×××××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及其車上乘車人員受傷,兩車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認定,被告畢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受傷后在灤南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其傷情經灤南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為拾級傷殘。
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8279.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誤工費10815.30元、護理費1969.16元、殘疾賠償金20372元、鑒定費1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車損29350元、公估費1470元、拆解費2980元,共計81085.54元。
要求被告共計賠償72455.54元。
訴訟中,原告李某某同意交強險限額優(yōu)先另一傷者李海艷(已另案起訴)使用。
被告畢某某、灤南縣雙源紡紗廠辯稱,畢某某駕駛的灤南雙源紡紗廠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限額的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由該保險公司直接賠償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
被告英大泰放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辯稱,1、對冀B×××××號車在我公司的投保情況無異議。
在被告畢某某駕駛證、被告灤南縣雙源紡紗廠行駛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我公司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
醫(yī)療費中應剔除非醫(yī)保用藥及治療燙傷的花費。
2、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賠償范圍。
3、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4、車損系原告單方委托,未通知我公司定損,對車損申請重新鑒定。
5、拆解費、公估費屬于個人自行擴大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6、原告及護理人員誤工均應提供勞動合同,超過納稅標準的還應提供完稅證明。
護理費我公司最多只認可給付60天。
護理費應以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計算,原告提交的護理人的誤工證明缺乏真實性。
7、施救費我公司最多只認可300元。
8、拆解費應包含在工時費中,不應再另行請求。
9、住院伙食補助費應以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
本院認為,被告畢某某駕駛被告灤南縣雙源紡紗廠所有的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的車輛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
原告請求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數(shù)額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適當支持。
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關于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的辯解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該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原告損失的其它辯解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對該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車損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因其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佐證其主張,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對其當庭提出的該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對由河北博億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關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優(yōu)先李海艷使用的表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2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司法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計36889.4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經濟損失41699.08元的70%,即29189.36元;以上共計賠償68078.8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畢某某不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
三、被告灤南縣雙源紡紗廠不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
五、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40元,減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350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交納。
其中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李某某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畢某某駕駛被告灤南縣雙源紡紗廠所有的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的車輛與原告李某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
原告請求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數(shù)額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適當支持。
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中心支公司關于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的辯解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該被告保險公司關于原告損失的其它辯解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對該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車損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因其未能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佐證其主張,亦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對其當庭提出的該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對由河北博億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予以確認。
原告李某某關于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優(yōu)先李海艷使用的表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2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司法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計36889.4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經濟損失41699.08元的70%,即29189.36元;以上共計賠償68078.8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畢某某不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
三、被告灤南縣雙源紡紗廠不賠償原告李某某經濟損失;
五、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40元,減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負擔350元。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交納。
其中被告應負擔部分已由原告李某某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
審判長:吳艷苓
書記員:楊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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