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河北省唐某市豐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翔云道北側、學院路西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李士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春雷,職務員工。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江妹,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春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7年4月27日17時35分,李某某駕駛其所有的冀B×××××小型車輛沿廣源街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順行由畢玉光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車輛追尾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向交警部門報案,經(jīng)交警部門網(wǎng)上處理,認定原告李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畢玉光無責任。原告所有的冀B×××××小型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原告車輛經(jīng)評估損失為60696元,公估費1821元,施救費900元,共計損失63417元,特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答辯稱,原告李某某為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情況屬實,在法院依法查清保險事故事實屬實前提下我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系原告單方委托屬于人為擴大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原告具體損失情況結合質證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名下所有的雅閣牌HG7203AB小型轎車于2010年12月30日注冊登記為非營運,號牌為冀B×××××。2017年1月25日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一份(保險單號:xxxx9),約定:原告為自己所有的冀B×××××雅閣牌HG7203AB小型轎車在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人民幣98150.40元)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人民幣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等保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1月26日0時起至2018年1月25日24時止。2017年4月27日17時35分,李某某駕駛其所有的冀B×××××小型車輛沿廣源街由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順行由畢玉光駕駛的車牌號為冀B×××××車輛追尾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唐某市豐南區(qū)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公估,于2017年5月8日作出“BXT2017-TY00205”車輛損失鑒定公估報告,公估該車損失為人民幣60696元,另原告支付公估費人民幣1821元,支付施救費人民幣900元。
上述事實,有“xxxx9號”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行駛證、駕駛證、“BXT2017-TY00205”車輛損失鑒定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當事人陳述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合法有效,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應予保護。保險車輛冀B×××××雅閣牌HG7203AB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豐南區(qū)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及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公司公估作出的公估報告書,均合法有效,應予采信。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為經(jīng)本院確認的范圍與金額。原告的車損應在冀B×××××號車輛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100元,因原告未向冀B×××××號車輛保險人主張權利,故此人民幣100元應從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的數(shù)額中扣除;原告其余車損由冀B×××××雅閣牌HG7203AB小型轎車保險人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人民幣60596元。公估費、施救費屬被保險人為確定、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符合保險法規(guī)定,故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應向原告賠償公估費人民幣1821元,施救費人民幣9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李某某賠付車損人民幣60596元;
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賠償公估費、施救費人民幣2721元。
上述款項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90元,原告李某某負擔人民幣2元,由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人民幣13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子良
書記員: 李明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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