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某
唐建忠(山東榮潤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某
李某
宋世梅
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wù)所)
柏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西支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建忠,山東榮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世梅。
三
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柏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西支公司,地址臨西縣運河東段49號。
法定代表人關(guān)保榮,系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馬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晉州市人民法院(2012)晉民初字第007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認定,2011年12月10日13時30分,柏某某駕駛冀E×××××、冀E×××××掛號重型半掛車,順30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59公里+966.5米處時,遇同方向行駛的李某某駕駛的冀A×××××號二輪摩托車左轉(zhuǎn)彎時相撞,造成兩車局部損壞、李某某受傷、摩托車乘車人張云芳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柏某某、李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張云芳無責任。冀E×××××、冀E×××××掛號車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西支公司投有保險。被告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臨西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病歷、費用清單、治療費、事故責任認定書、保單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原審認為,晉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系依法作出的認定,本院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實、事故責任予以采信。被告柏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臨西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yīng)由人保財險臨西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部分應(yīng)按事故認定中的同等責任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50%的損失。故本院確認的損失為喪葬費18083元、死亡賠償金365840元、運尸費975元、火化費154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666.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李某某的醫(yī)療費為18974.1元、誤工費為8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護理費為3690元、交通費1200元,共計468413.35元。該事故中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柏某某負同等責任,故原告李某某也存在過錯,因此原告的損失首先在主、掛車的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即244000元由人保財險臨西支公司予以賠償,不足部分224413.35元的損失應(yīng)自行承擔50%,即112206.68元,故原告的損失共計356206.68元應(yīng)由人保財險臨西支公司承擔。綜上,原審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西支公司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356206.68元。以上條款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8163元,原告負擔4081.5元、被告馬某某負擔4081.5元。
判后,原審被告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上訴人馬某某已付給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等人5萬元應(yīng)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中予以扣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書記員王超
判后,原審被告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上訴人馬某某已付給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等人5萬元應(yīng)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中予以扣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書記員王超
審判長:李德利
審判員:史占群
審判員:張素華
書記員: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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