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高天書(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
王某會
王某英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個體。
委托代理人高天書,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會、王某英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訴訟來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天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會、王某英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二被告系兄弟關系。
于2013年5月1日合伙以中國煤炭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總公司的名義承建黑龍江點石成金環(huán)??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生產(chǎn)車間。
2013年5月17日被告王某會與原告簽訂了塔吊租賃合同,租賃原告塔吊。
2014年9月26日,被告王某英為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注明雨季拆塔吊人工補助費7000元,2014年11月被告王某英又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注明欠款756000元。
上款共計763000元至今未能給付。
現(xiàn)原告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給付上款。
被告王某會未到庭答辯。
被告王某英未到庭答辯,但在本院對其所作調(diào)查筆錄中辯稱,原告訴狀內(nèi)容屬實,確實欠原告塔吊租賃費等共計763000元。
其與被告王某會系兄弟關系,塔吊是二人合伙租賃,租賃合同由被告王某會簽訂,租賃費是被告王某英出具欠條,當時約定租賃費在工程主體平口時給付,現(xiàn)在工程墻體已經(jīng)平口。
二被告掛靠中國煤炭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總公司資質(zhì)承建黑龍江點石成金環(huán)??萍奸_發(fā)有限公司的工程,該工程均是二被告投資,中國煤炭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總公司沒有投資。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2013年5月17日、2013年6月13日與被告王某會簽訂的塔吊租賃合同各1份。
原告舉此證據(jù)擬證實,原、被告在上述時間協(xié)商一致,將原告所有的16臺塔吊租給被告在工業(yè)園區(qū)施工使用,同時證明被告王某會系租賃合同簽訂和履行的主體。
2.被告王某英于2014年11月5日出具的欠據(jù)1份。
原告舉此證據(jù)擬證實,被告王某會租賃原告16臺塔吊經(jīng)結算后確認欠原告租賃費756000元,亦證明二被告共同承建工業(yè)園區(qū)項目,應對上述租賃等費用承擔共同償付責任。
3.2014年9月26日、2015年8月15日被告王某英出具的拆塔吊人工費驗收單和確認單各1份。
原告舉此證據(jù)擬證實,因雨季拆塔吊發(fā)生補助費7000元。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本院在與被告王某會溝通送達事宜時制作的電話錄音1份。
主要內(nèi)容為:被告王某會同意由被告王某英代收起訴狀、開庭傳票、判決書等訴訟文書,本案的事實問題以被告王某英所述為準。
原告質(zhì)證意見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jù)已經(jīng)充分證實與二被告之間存在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二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見被告王某英筆錄)給付原告租賃費和拆塔吊補助費,對原告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的訴訟主張有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會、王某英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李某塔吊租賃等費用共計76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30元,減半收取5715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jù)已經(jīng)充分證實與二被告之間存在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二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見被告王某英筆錄)給付原告租賃費和拆塔吊補助費,對原告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原告的訴訟主張有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會、王某英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李某塔吊租賃等費用共計76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30元,減半收取5715元由二被告承擔。
審判長:鄧寶海
書記員: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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