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齊齊哈爾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科員,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曉光,黑龍江鴻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莉(系楊大某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鐵鋒支行,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龍華路430號。法定代表人:戚志剛,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輝,該銀行員工。
李某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172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或依法改判駁回龍江銀行要求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并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2.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事實不清,這筆貸款到底是誰借的沒有查清,認定我為該筆借款為擔保人事實不清。3.此筆貸款已實際超過訴訟時效,我不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龍江銀行辯稱,2007年8月10日楊大某在我銀行申請下崗再就業(yè)貸款20,000.00元,該筆貸款期限為兩年,于2009年8月9日到期,三方約定如楊大某到期不能還款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李某某為擔保人。該筆貸款到期后經(jīng)我行多次催要,楊大某、李某某均未履行還款義務,楊大某、李某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我行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大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240.00元(利息從2009年8月9日開始至2017年8月29日);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訴訟費由楊大某、李某某共同承擔。楊大某述稱,龍江銀行所訴屬實,雖然此筆貸款是以我的名義貸款,但這筆錢實際不是我自己用。2007年8月,朋友陳國軍找我?guī)兔?,想用我的下崗再就業(yè)證、身份證、戶口薄等進行貸款,李某某為擔保人,如貸款到期后不用我還款。隨后,我們一起到勞動局和銀行辦理了相關貸款手續(xù),我和李某某均在銀行簽字了,2007年8月10日,貸款的20,000.00元確實打到了我的賬戶了,但是此款由擔保人李某某和張學武拿走了,我并不是實際借款人,由于家庭生活困,我沒有能力替他們償還貸款,李某某為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龍江銀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借款人楊大某償還本金20,000.00元,利息9240.00元;要求保證人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要求楊大某、李某某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07年8月10日,楊大某在龍江銀行申請下崗再就業(yè)貸款20,000.00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利息為月息5.85%,期限2年,于2009年8月9日到期。李某某為此筆貸款的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筆貸款逾期后經(jīng)龍江銀行多次催要楊大某、李某某均未履行還款義務。一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李某某否認其為該案借款的擔保人,但在庭審中自認在銀行擔保書中簽字,應認為是李某某真實意思表示。龍江銀行與楊大某簽訂借款合同以及與李某某簽訂的保證合同等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龍江銀行依約發(fā)放了貸款,但楊大某、李某某未能如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故龍江銀行主張楊大某、李某某連帶償還貸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2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判決:一、楊大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鐵鋒支行貸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9,240.00元(利息從2009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29日),本息合計29,240.00元;二、李某某對上訴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531.00元,由楊大某、李某某連帶負擔。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鐵鋒支行(以下簡稱龍江銀行)、原審被告楊大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17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中楊大某、李某某與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鐵鋒支行簽訂借款合同,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李某某上訴請求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案;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事實不清,這筆貸款到底是誰借的沒有查清,認定我為該筆借款為擔保人事實不清;此筆貸款已實際超過訴訟時效,我不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等理由,缺乏證據(jù)支持。故本院對李某某的上訴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31.00元,由李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玉林
審判員 翟銅城
審判員 董 銘
書記員:張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