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代理人:杜宏彬、宋露露,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告:石家莊市建業(y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安東路161號銀通花園商辦樓A座209室。
負責人:王彩云。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石家莊市建業(yè)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柯于金撤回起訴。
審判長 王新英 審判員 張 聰 審判員 郭俊光
書記員:徐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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