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姚建明(河北文昌閣律師事務所)
作為合伙人的合法權益
的合法權益
雙方位于尚義縣濱河南路濱河小區(qū)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合伙財產(chǎn)依法進行評估、清算
起訴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2016年1月15日,本院收到李某的起訴狀,訴稱2010年5月10日,李某通過公開競買方式獲得位于尚義縣濱河南路濱河小區(qū)的土地使用權,與楊文科、張滿、劉維光、王鳳龍四人合伙開發(fā)尚義縣濱河小區(qū)商住樓,因合伙人之間內(nèi)部發(fā)生矛盾,導致該工程一直未能竣工驗收。2014年6月4日,楊文科、張滿、劉維光、王鳳龍四人未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與拍賣公司惡意串通,違法拍賣合伙財產(chǎn),后強行將合伙財產(chǎn)霸占,大肆賣售樓房,將售樓款全部據(jù)為己有,嚴重損害了
起訴人作為合伙人的合法權益?,F(xiàn)四人與拍賣公司的拍賣行為以及簽訂的《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無效。為維護
起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對原
被告雙方位于尚義縣濱河南路濱河小區(qū)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等合伙財產(chǎn)依法進行評估、清算。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起訴人的起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李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起訴人的起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四)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李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審判長:高桂芝
書記員:傅燕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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