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4月10日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白某,男,1988年7月2日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玉泉,黑龍江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白某撫育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白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離婚后對婚生女白某某均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樯啄衬秤稍鎿狃B(yǎng),被告于2014年11、12、1、2連續(xù)每月支付的子女撫育費均為3000元。雙方爭議的被告于2014年12月26日支付給原告的20000元,應視為被告給付原告的共同存款的欠款,不應認定為被告給付的子女撫育費?,F(xiàn)被告應根據(jù)每月5000元左右的實際收入適當承擔子女撫育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于2015年8月起于每月10日支付婚生女白某某撫育費15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白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云昭 人民陪審員 王春燕 人民陪審員 楊桂榕
書記員:劉秋宏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