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某
孫景川(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豐南區(qū)柳某0鎮(zhèn)李某某村村民委員會
劉澤民(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張立軍(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李榮某。
委托代理人孫景川,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柳某0鎮(zhèn)李某某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澤民、張立軍,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榮某與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柳某0鎮(zhèn)李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榮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撤訴為原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榮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70元,由原告李榮某負擔。
本院認為,撤訴為原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榮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70元,由原告李榮某負擔。
審判長:劉子良
審判員:王淑芬
審判員:楊立鑫
書記員:賈東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