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城子河區(qū)新陽村村民,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杰,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客運站職工,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春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春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城子河區(qū)新陽村村民,住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李春德、李春良、李某某贍養(yǎng)費糾紛一案,不服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306民初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三被上訴人每人每月給付贍養(yǎng)費800元;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年老多病沒有生活來源,現(xiàn)在雞冠區(qū)慧民尚都小區(qū)居住,生活消費水平高,一審法院的判決數(shù)額不能使上訴人達到正常的生活消費性支出。
三被上訴人未答辯。
李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贍養(yǎng)費每人每月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與三被告系父子關系,原告與妻子張淑英年收入10000元。原告現(xiàn)住李春良房屋,生活費用由三被告支付。2018年1月至6月三被告共支付原告生活及其他費用合計18310元。原告妻子張淑英證實,其與原告二人每年收入10000元夠生活,三個兒子都很孝順,過年過節(jié)還給錢,吃的用的都往家里買,不用我們操心。原告亦認可三被告孝順、照顧原告生活,過年殺豬,肉都放在原告家里。醫(yī)保等費用都是李春德每年給交納。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所述身體多病沒有經(jīng)濟來源,三被告不盡贍養(yǎng)義務與事實不符,2018年1至6月三被告平均每月給付原告各項生活費用3051元,故對李某某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給付贍養(yǎng)費8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jù)原告的收入及雞西地區(qū)農(nóng)村常駐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情況,酌情確定為被告李某某、李春良、李春德每人每月給付原告李某某贍養(yǎng)費1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李某某、李春良、李春德每人每月給付原告李某某贍養(yǎng)費150元。案件受理費3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夫婦每年有收入1萬元,三被上訴人每年也不定期給付上訴人錢款和物品,一審法院依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三被上訴人每人每月給付上訴人李某某贍養(yǎng)費15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關于一審法院的判決數(shù)額不能使其達到正常的生活消費性支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李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元,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兆宇
審判員 武建明
審判員 高雪峰
書記員: 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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