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聯(lián)通南路2號。
法定代表人:孟慶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沖,河北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開發(fā)區(qū)英才路5號。
法定代表人:楊東利,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一菲,北京德和衡(邯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沖、被告人壽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董一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98360元、醫(yī)療費9143.64元、住院伙食費750元、雇員工資29000元、施救費23000元、賠償公路款84165元、停車費2640元、交通費2000元、護理費1400元共計250458.64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購買了一輛歐曼半掛車,車牌號為冀D×××××、冀D×××××,掛靠于涉縣宇通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營運輸業(yè)務。該車在被告處購買了相關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為256000元。2016年7月7曰,原告雇傭駕駛人楊玉斌駕駛車輛行駛至S66高速公路150公里處時,與同向山東省章丘市田永財駕駛的魯A×××××(臨)大型客車相撞,造成原告雇傭駕駛人受傷住院、路產損失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賠償了駕駛人和路產損失,但原告到被告處進行保險理賠時,被告不按原告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只好根據(jù)《保險法》之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
陽某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和車輛人員險,在原告提交被保險車輛駕駛人有效駕駛證、資格證、被保險車輛不存在未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且原告已將楊玉斌的損失實際賠付的情況下我公司可以對其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承擔;2、由于事故車輛掛車在第二被告處投保,對原告的損失應由二被告分攤;3、根據(jù)車上人員險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楊玉斌的醫(yī)療費我公司對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不負責賠償;4、原告所訴誤工費、交通費過高,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人壽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發(fā)生真實性無異議,事故車輛掛車冀D×××××車在事故中未受損失,故我公司不應在車輛損失險種內賠償原告主車損失及施救費;2、冀D×××××車未在我公司投保車上人員座位險,故原告所訴司機相關人身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3、停車費、鑒定費、訴訟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4、對于路產損失中油污3500元損失我公司不認可,其他路產損失我公司承擔二十一分之一的賠償比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7月7曰,原告雇傭司機楊玉斌駕駛冀D×××××-冀D×××××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S66高速公路150Km+00m處時,與同向山東省章丘市田永財駕駛的魯A×××××(臨)大型客車相撞,造成楊玉斌受傷住院、路產損失和兩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山西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認定:楊玉斌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田永財無過錯行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玉斌先被送往平遙縣人民醫(yī)院接受治療,后原告李某某又將楊玉斌轉往涉縣醫(yī)院接受治療。楊玉斌共計住院15天(2016.7.7——2016.7.21),共花去醫(yī)療費9143.64元。出院診斷為:1、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2、腰1椎體左側橫突骨折;3、右肩部軟組織損傷;4、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建議:住院治療(2016.7.7——2016.7.21),陪護一人。2、繼續(xù)臥床休息1月,1月后復查。原告為施救車輛花去拖車費、吊車費23000元,大眾停車場停車花費2640元。2016年8月19日,原告事故車輛冀D×××××經(jīng)涉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損失為98360元。楊玉斌住院期間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由原告李某某墊付。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晉中路政大隊交付路產賠償費84165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冀D×××××、冀D×××××重型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涉縣宇通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李某某。冀D×××××在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冀D×××××號商業(yè)險中,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含不計免賠險】責任限額為100000元;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責任限額為256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冀D×××××在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837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元。冀D×××××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月10日0時至2017年1月9日24時止,冀D×××××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0時至2017年1月10日24時,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系冀D×××××、冀D×××××車輛的實際車主,其車輛在二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關于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車輛施救費23000元(依據(jù)施救費發(fā)票)應予認定;車損費98360元也應予認定,但應減去事故無責方交強險應賠償?shù)呢敭a損失100元,被告陽某保險公司雖提出鑒定系單方委托不應采信,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足以反駁該鑒定結論,故對其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醫(yī)療費9143.64元有醫(yī)療費票據(jù)佐證,應予認定;公路賠償款84165元有票據(jù)佐證,應予認定;住院伙食費依法計算為750元(涉縣醫(yī)院13天×50元,平遙縣醫(yī)院2天×50元);護理費參照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1470.6元(98.04元×15天),但原告請求賠償護理費1400元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應予支持;駕駛員誤工工資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腰椎骨折誤工期酌情認定120日和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運輸業(yè)日工資165.88元依法計算為19905.6元(165.88元×120天);交通費酌情認定1800元。原告另請求的停車費2640元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李某某的總損失為238424.24元。按照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損失應由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囊?guī)定。本案中,被保險車輛冀D×××××車損98260元、車輛施救費23000元、交通費1800元,共計123060元未超過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應由其賠償;駕駛員醫(yī)療費9143.64元、住院伙食費750元、護理費1400元、誤工工資19905.6元,共計31199.24元也未超過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也應由其賠償。關于原告賠償?shù)穆樊a損失84165元問題,按各保險公司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比例計算,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應賠償80157.14元,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賠償4007.86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共計234416.38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4007.86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5057元,減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8元,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2475元,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負擔25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寶琴
書記員: 王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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