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艷萍,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代理人李金穎,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長江路85號7-9層。
負責人金英利,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苑馨,黑龍江申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住黑龍江省賓縣。
被告哈爾濱市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賓縣賓州鎮(zhèn)西大街25號(客運一場院內(nèi))。
法定代表人劉濤。
被告王小民,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代理人劉松,黑龍江明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樊某中云,住黑龍江省賓縣。
原告李艷萍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陳某某、哈爾濱市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昌盛公司)、王小民、樊某中云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李艷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4日、2016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艷萍的委托代理人李金穎,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苑馨,被告陳某某,被告王小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松,被告樊某中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昌盛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3月4日9時許,陳某某駕駛×××號夏利轎車,沿賓縣賓佳路自東向西行駛,行至賓佳路557公里加873米處,在超車時與對向駛來由劉立泉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造成陳某某和×××號夏利轎車乘車人李艷萍受傷的一起交通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賓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艷萍無責任。李艷萍受傷后到賓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硬膜外血腫、急性開放性顱內(nèi)損傷”等傷,住院52天。李艷萍支付醫(yī)療費66,823.77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李艷萍申請,法院委托黑龍江省森工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李艷萍的傷殘等級、醫(yī)療終結(jié)時間、護理時間及人員、繼續(xù)治療費用、營養(yǎng)時間及標準做司法鑒定。[2016]黑森鑒字第127號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艷萍因交通事故致開放性重度顱腦損傷,左顳硬膜外血腫術后,顱底骨折,左顳左顴骨骨折,評定七級傷殘。面部疤痕形成4×6㎝2,評定七級傷殘;醫(yī)療終結(jié)時間為傷后12個月;3、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后需1人護理,護理期限為90日;4、住院期間需補充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營養(yǎng)費用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5、顱腦修復費用約人民幣6萬元或以實際支出的合理醫(yī)療費用為準。李艷萍主經(jīng)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伙食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顱骨修復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法鑒費以上總計348,260.77元;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由陳某某賠償,昌盛公司、王小民、樊某中云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訴訟費由陳某某,昌盛公司、王小民、樊某中云負擔。
另查明,王小民所有的掛靠到昌盛公司名下的×××號夏利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責任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責任限額1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2015年4月6日,王小民將×××號夏利轎車租給樊某中云經(jīng)營,2015年4月6日樊某中云又將該車租給陳某某經(jīng)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受法律保護。本起交通事故的起因,是陳某某駕駛車輛違規(guī)所致。李艷萍乘坐陳某某駕駛的出租車,承運人陳某某就應保證李艷萍的人身安全,現(xiàn)陳某某在承運期間沒有保證李艷萍的人身安全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李艷萍受傷,陳某某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陳某某駕駛的×××號夏利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責任限額150,000元,且在保險期限內(nèi)。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按責賠償。不足部分由陳某某賠償。該出租車是王小民所有掛靠在昌盛公司名下經(jīng)營,王小民又將該車租給樊某
中云經(jīng)營,樊某中云又將該車租給陳某某經(jīng)營。陳某某、王小民、樊某中云、昌盛公司均是該運營車輛的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收益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辈徽摫桓嬷g怎樣約定,該運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李艷萍請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王小民、樊某中云、昌盛公司對李艷萍損失均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顱骨修復費、交通費、法鑒費如何給付的問題。
本院認為:李艷萍主張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顱骨修復費、精神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李艷萍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的時間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主張每天100元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按每天50元予以支持。李艷萍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女兒何佳怡、母親田桂云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撫養(yǎng)人父親李長發(fā)的生活費計算有誤,應予調(diào)整,李長發(fā)已滿六十一歲,其被撫養(yǎng)年限應按十九年計算。李艷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傷被評定為兩個七級傷殘,給其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費是客觀發(fā)生的、合理的必要費用,予以支持,其他不予支持;李艷萍為明確訴訟請求進行司法鑒定所支付3,610元費用,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損失,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李艷萍的合法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李艷萍的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66,823.77元;
2、伙食費2,600元(52天×50元);
3、營養(yǎng)費3,000元(60天×50元);
4、誤工費25,915元;
5、護理費13,774元(52天×71元×2人+90天×71元);
6、傷殘賠償金97,636元(11,095元×20年×0.44);
7、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9,071.92元(女兒何佳怡)11,076元(8,391元×6年×0.44÷2人);(母親田桂云)24,613元(8,391元×20年×0.44÷3人);(父親李長發(fā))23,382.92元(8,391元×19年×0.44÷3人);
8、顱骨修復費60,000元;
9、精神撫慰金8,000元;
10、交通費350元;
以上1-10項合計337,170.6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郊縣分公司賠償150,000元;余款187,170.69元由被告陳某某賠償,均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賓縣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王小民、被告樊某中云對被告陳某某賠償?shù)牟糠殖袚B帶責任;
三、原告李艷萍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23元,原告李艷萍負擔165元,被告陳某某、賓縣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王小民、樊某中云負擔6,358元。鑒定費3,610由被告陳某某、賓縣昌盛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王小民、樊某中云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柏英 審 判 員 吳新達 代理審判員 劉 沙
書記員: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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