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艷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劉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永娟,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河市中醫(yī)醫(yī)院。
法定代表人杜繼偉,男,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趙輝,女,該院財務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盧德偉,男,該院法律顧問。
原告李艷萍、劉成某與被告黑河市中醫(yī)醫(yī)院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藍曉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永娟、被告委托代理人趙輝、盧德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訴稱,二原告系母子關系。原告李艷茹是劉強的妻子,原告劉成某是劉強的兒子。劉強生前與被告合伙開設中藥制劑室。因被告搬遷及劉強去世,合作終止。合伙期間,被告共欠劉強制劑藥款986,000.00元。劉強的父母(劉德晨、吳煥芝)向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劉強遺產。經法院判決:李艷萍享有債權616,250.00元,劉成某享有債權123,250.00元,現二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李艷萍616,250.00元,原告劉成某123,250.00元,合計739,50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提供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情況說明一份,證明2013年9月11日,被告認可欠劉強制劑藥款986,000.00元,說明不是協(xié)議,沒有達成分期付款的協(xié)議。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的情況說明具備協(xié)議的實質。
證據二、劉強的遺囑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債務情況形成的前提是劉強與被告合作產生的,債務合法。
經質證,被告對由范勝代代筆書寫的內容雖然是復印件,但被告認可,對債務形成過程無異議,但對復印件中最下面的兩行不認可,是劉成某自己添上去的。
證據三、齊齊哈爾市鐵峰區(qū)人民法院(2013)鐵民初字第715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證明劉強的債權經過繼承人分割后,面的行李艷萍享有債權616,250.00元,劉成某享有債權123,250.00元。
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母子關系。原告李艷萍系劉強之妻,原告劉成某系劉強五子。劉強生前于2003年與被告合作開設中藥制劑室。因被告搬遷,基建未完工,劉強于2013年4月18日死亡,雙方合作終止。2013年9月11日,劉強之子劉成某(即本案原告)與被告對賬并協(xié)商后達成了協(xié)議,共同認定被告欠劉強制劑藥款986,000.00元;同時說明醫(yī)院因收入欠佳,采取分期陸續(xù)還款方式償還,被告在“黑河市中醫(yī)醫(yī)院制劑室債務情況說明”上加蓋公章,劉成某在該情況說明上簽字:“對此說明無異議,劉成某”。劉強父母作為劉強法定繼承人向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劉強遺產。齊齊哈爾市鐵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鐵民初字第715號民事判決。在該判決中,對于劉強在被告處的債權,原告李艷萍依法繼承616,250.00元,劉成某依法繼承123,250.00元?,F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二原告制劑藥款739,500.00元,其中原告李茹萍616,250.00元,原告劉成某123,2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對欠款數額無異議,表示可以分期陸續(xù)償還。
上述事實的認定,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其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劉強與被告合伙終止后,劉成某與被告達成的協(xié)議,劉強的繼承人均無異議,且各繼承應繼承的在被告處的債權數額已經過(2013)鐵民初字第715號民事判決認定,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債權的數額合理,應予支持。劉成某與被告協(xié)商時,被告已明確表示償還能力有限,采取分期陸續(xù)的方式償還,劉成某無異議,故被告辯解合理,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的支付寶,判決如下:
被告黑河市中醫(yī)醫(yī)院給付原告李艷萍616,250.00元,給付原告劉成某123,250.00元,合計739,5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一半即369,75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給付余款369,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597.50元、郵寄送達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藍曉娜
書記員:高海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