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彬
郭成林(樺南縣法律服務(wù)所)
張路
邊某某
張路
戴俊峰(黑龍江普瑞特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彬,現(xiàn)住樺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成林,樺南縣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路,住黑龍江省樺南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邊某某,樺南縣老雙豐種子商店業(yè)主,住樺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路。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俊峰,黑龍江普瑞特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彬因與被上訴人張路、邊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5)樺商初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5)樺商初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李某彬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63元予以退回。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2015)樺商初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李某彬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363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劉艷軍
審判員:梁勁松
審判員:程磊
書記員:王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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