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起勝,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被告:舒某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被告:李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武穴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亮喜,男,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一般代理。
第三人:武穴市花橋鎮(zhèn)王祥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武穴市花橋鎮(zhèn)王祥村。
法定代表人:石世雄,村委會主任。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起勝,被告李某某、舒某姣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三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亮喜,第三人武穴市花橋鎮(zhèn)王祥村民委員會主任石世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返還原告李某某承包經營的4畝責任田;2、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返還原告李某某享有的農業(yè)補貼款5760元,并賠償損失19200元。事實和理由:1981年第一輪農村土地承包,以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父親李水德為戶主的名義承包了第三人武穴市花橋鎮(zhèn)王祥村民委員會9.1畝責任田。1991年父親李水德去世,以被告李某某為戶主的名義第二輪延包了第三人武穴市花橋鎮(zhèn)王祥村民委員會9.1畝責任田。2014年12月12日起,武穴市人民政府向被告李某某核發(f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定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共有承包經營權。原告分家立戶后,三被告并未將原告李某某承包的3畝責任田返還給李某某。自2004年起國家給予農業(yè)補貼款也都被三被告領走。原告李某某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受法律保護。
本院認為,一、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7.16畝,現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已分家立戶,原告李某某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該分割不會造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的減損,予以支持;二、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四人共同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7.16畝,原告李某某請求返還4畝,顯失公平,結合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面積、地塊情況,酌情可將xxxx1地塊(面積2畝)分割給原告李某某為宜;三、原告李某某要求返還農業(yè)補貼款5760元,因農業(yè)補貼款是國家鼓勵農民耕種承包地而給予的補貼,原告李某某未耕種共同承包農田,故不存在給予農業(yè)補貼,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該抗辯,予以采納;四、原告李某某要求賠償損失19200元,原告李某某如參與共同承包土地的經營,就會產生相應收獲,原告李某某未參與共同承包土地的經營,故也不會產生相應收獲,不存在損失需賠償,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該抗辯,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武穴市花橋鎮(zhèn)王祥村民委員會xxxx1地塊(面積2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原告李某某(承包期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4元,減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106元,被告李某某、舒某姣、李濤負擔1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峻
書記員: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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