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鄧斌(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
彭偲
欒潔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鄧斌,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應城市蒲陽大道35號。
負責人楊開泰,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彭偲,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職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欒潔,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職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訴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訴訟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系自愿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對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原告李某訴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訴訟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李某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系自愿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撤回對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城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
審判長:丁政芳
審判員:黃明
審判員:謝義斌
書記員: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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