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肅清,男,1955年10月17日生,漢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國,山西百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澤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000701001751P
法定代表人:安俊明,執(zhí)行董事。
住所地:太原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肅清與被告中澤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李肅清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肅清申請撤訴,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肅清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8428元,減半收取9214元,由原告李肅清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劉潔
陪審員 付亞楠
陪審員 何利強
書記員: 李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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