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個體。
委托代理人丁麗麗,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某,農(nóng)工,現(xiàn)下落不明。
被告鄭某某(系李某某妻子),農(nóng)工,現(xiàn)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某、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丁麗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鄭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李某某與被告鄭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李某經(jīng)人介紹與二被告相識。二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分別于2014年2月15日、2014年3月24日、2014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00000元、110000元,共計310000元,還款期限均為一個月。2014年2月15日的借款是被告鄭某某,擔保人為李某某,約定月息6%,有《承諾書》為證,其余均為被告李某某所借。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種種理由未予償還,現(xiàn)二被告下落不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條》三張、《承諾書》一份、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十農(nóng)場李八廒生產(chǎn)隊證明二份及原告當庭陳述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鄭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進行質(zhì)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李某某與被告鄭某某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被告李某某、鄭某某應為本案共同債務人,二被告負有償還原告?zhèn)鶆盏呢熑尾⒒ヘ撨B帶責任。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償還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雖進行了抵押,但因未進行抵押登記,故抵押無效。因原、被告在《承諾書》中約定的6%月息過高,應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24%計付。二被告李某某、鄭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310000元;
被告李某某、鄭某某支付原告李某利息,分別于2014年2月15日、2014年3月24日、2014年4月26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借款100000元、100000元、110000元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24%計付;
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9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070元,由被告李某某、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于七日內(nèi)繳納訴訟費5950元,逾期交付,按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林榮 代理審判員 閆思琳 代理審判員 董 軍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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