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群英。
委托代理人:張林濤,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智棟,河北天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孫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9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李群英與張永來系夫妻關系。張永來于2013年10月16日去世。孫某某分別于2011年10月10日、12月5日、11月18日、10月24日、3月4日向張永來、李群英借款2萬元、2萬元、3.5萬元、2.6萬元、3萬元,共計13.1萬元,并向張永來出具了5份借條。雙方均稱孫某某與李群英之女張維娜系夫妻關系,現(xiàn)在孫某某與張維娜正進行離婚訴訟。李群英提供張維娜與孫某某短信記錄顯示:孫某某“不是手續(xù)費,是咱倆的手續(xù),按你的要求包括欠你家的13萬元和孩子的撫養(yǎng)費7萬元還有5萬元當做給你的補償,總共25萬,咱們把手續(xù)辦了吧,都結(jié)束了?!睂O某某表示認可該短信內(nèi)容。
庭審中李群英表示張永來父母已去世,有獨生女張維娜。李群英之女張維娜到庭表示作為張永來的繼承人之一,其放棄擁有的對孫某某的該13.1萬元債權及利息的繼承,同意該筆債權及利息由李群英繼承。
以上事實有居民戶口簿、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槐東社區(qū)居委
會證明、張永來火化證、山東鄒平縣人民醫(yī)院居民死亡證明
書、五份借條、短信記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李群英提
供借條,孫某某庭后到庭認可借條的真實性,故該院認為該借條真實有效,李群英、張永來與孫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鑒于張永來已經(jīng)去世,張永來的獨生女張維娜表示放棄該筆債權,故孫某某應向李群英支付該13.1萬元。對于李群英要求孫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李群英稱與孫某某口頭約定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條上未約定利息,該院對此不予認可。因雙方屬于民間借貸,到期不償還借款或經(jīng)李群英催促不還借款的應由孫某某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未有借期的,自李群英向?qū)O某某主張其償還欠款時起支付逾期利息。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限孫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償還李群英借款131000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1元,由孫某某負擔。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李群英以孫某某所簽名的五張借條主張權利,孫某某認可該五筆借款是本人所借,并且孫某某亦認可該借款為本人的個人債務,結(jié)合孫某某與李群英之女張維娜的短信記錄,孫某某應當以其個人債務清償李群英13.1萬元。孫某某與張維娜二人正在進行離婚訴訟,該訴訟中沒有涉及該筆債務,李群英以該筆債務為孫某某的個人債務,且孫某某認可,原審判令由孫某某償還,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孫某某稱其一審時請求該案延期審理,但原審卷宗中沒有書面請求延期材料,第一次庭審詢問時,孫某某無正當理由而未出庭,原審法院庭后對孫某某進行了詢問,有詢問筆錄在卷作證,該筆錄中孫某某對其所打的五張借條及其與張維娜的短信記錄均認可,故原審程序合法,孫某某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21元,由上訴人孫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于 英 審 判 員 趙 勇 審 判 員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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