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艷
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唐山市弘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
陳明潔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原告:李美艷。
委托代理人: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唐山市弘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弘某,公司經理。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鳳凰世嘉202-1。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
負責人:王鑫,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新苑路69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慶文,公司經理。
組織機構代碼:××。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新華道60號。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公司職員。
原告李美艷與被告張某某、被告唐山市弘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某汽車租賃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美艷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張某某、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由被告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系車輛租賃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無證據證明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冀B×××××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0147.42元(醫(yī)療費9747.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956.16元(護理費877.95元+誤工費8878.21元+交通費2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應賠償9956.16元。原告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 ?下的損失為147.42元(10147.42元-10000元),未超過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應賠償147.42元。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被告張某某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在冀B×××××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美艷事故損失人民幣19956.1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冀B×××××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美艷事故損失人民幣147.4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李美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由被告張某某承擔全部責任的事故認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某與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系車輛租賃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無證據證明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被告弘某汽車租賃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冀B×××××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投保了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其余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及超出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事故損失,由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0147.42元(醫(yī)療費9747.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9956.16元(護理費877.95元+誤工費8878.21元+交通費2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開平支公司應賠償9956.16元。原告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 ?下的損失為147.42元(10147.42元-10000元),未超過500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范圍,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應賠償147.42元。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機動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被告張某某不承擔實際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開平支公司在冀B×××××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美艷事故損失人民幣19956.16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冀B×××××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美艷事故損失人民幣147.4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李美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
審判長:李維民
書記員:王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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