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有,男,1959年5月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 被告:程某某,男,1957年12月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
原告李某有與被告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缺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0000元。???實及理由:2015年2月,被告以買車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欠據(jù),定于2017年還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拒不償還。 被告程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曾經(jīng)是親屬關系。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約定兩年時間還清,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條。到期后被告沒有償還借款。 本院??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條,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應按約定的還款時間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程某某償還原告李某有借款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曲國山
書記員:韓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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