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區(qū)。委托代理人宋亞麗,湖北民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開發(fā)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1149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574.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左樹青
書記員: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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