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吉峰,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喜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系涂某某表兄。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中心區(qū)云山路雙子星國際商務大廈A座七層。
負責人:王駿,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義山、陳永寧,湖北雄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涂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惠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吉峰,被告涂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喜鋒、被告平安財險惠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義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法醫(yī)鑒定費、交通費各項費用共計84864.94元,由被告平安財險惠州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2月1日16時30分,被告涂某某駕駛粵L4VF665轎車,沿襄陽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棗陽市玫瑰社區(qū)十字路口路段,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羅永成駕駛的鄂F×××××轎車發(fā)生碰撞,致羅永成車上乘坐人員李某某受傷,兩車受損。李某某受傷后,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8天,花去醫(yī)療費7121.94元。同年2月22日,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涂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永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無責任。涂某某駕駛粵L4VF665轎車在平安財險惠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F因雙方無法達成賠償協議,特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1日16時30分,涂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粵L4VF665的轎車,沿襄陽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棗陽市玫瑰社區(qū)十字路口路段,與由南向北行駛的羅永成駕駛的車牌號為鄂F×××××的轎車發(fā)生碰撞,致涂某某、羅永成及羅永成車上乘坐人員曾晶、李某某、羅成、羅嘉慧、習博鈞受傷,兩車損壞。2017年2月22日,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棗公交認字【2017】第0201B-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涂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永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某無責任。李某某傷后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8天,花費醫(yī)療費7121.94元。經棗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6月1日出具棗陽楚威法鑒【2017】臨鑒字第40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李某某胸部損傷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評定為十級傷殘。2.依據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其誤工120日,護理40日,營養(yǎng)60日。李某某為此支付鑒定費1300元。
另查明:李某某戶籍所在地為棗陽市××鎮(zhèn)××組,自2015年7月起在棗陽市泰興醫(yī)院從事保安工作,其提供了兩份聘用合同及6個月工資明細表,工資分別為1550元、1550元、1550元、1600元、1600元、1600元。
還查明,車牌號為粵L4VF665的轎車在平安財險惠州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均自2017年1月6日0時起至2018年1月5日24時止。
原、被告雙方為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李某某訴至本院,請求解決。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醫(yī)療費票據、身份證、戶口簿、駕駛證、行駛證、聘用合同、工資表、發(fā)票、證明及庭審筆錄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涂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粵L4VF665的轎車與羅永成駕駛車牌號為鄂F×××××的轎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某等受傷,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其依職權行為,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車牌號為粵L4VF665的轎車在平安財險惠州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各項損失首先由平安財險惠州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涂某某按責賠償。
原告李某某訴請被告賠償各項損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應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范圍及賠償數額,本院核定如下:
1.傷殘賠償金58772元。即29386元×20年×10%=58772元。
2.醫(yī)療費7121.94元。有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3.護理費3631元。參照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收入32677元計算,即32677元÷365日×40日=3631元。
4.誤工費6200元。有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5.交通費200元。原告訴請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供票據,本院酌定為200元。
6.營養(yǎng)費1200元。即20元×60日=1200元。
7.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即80元×8日=640元。
8.鑒定費1300元。鑒定費屬必要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9.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訴請精神撫慰金5000元,本院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后果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酌定為3000元。
上述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82064.94元。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由平安財險惠州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傷殘賠償金58772元、醫(yī)療費7121.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3631元、誤工費6200元、交通費2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0764.9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鑒定費1300元。被告平安財險惠州公司辯稱的部分理由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80764.9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損失1300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9元,減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涂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利國
書記員:趙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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