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勾曉東,河北勾曉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勾曉東到庭參加訴訟,劉某某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歸還原告欠款3萬元,并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及其它損失35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2011年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2014年4月11日,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劉某某給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承諾“2014年5月31日前如不還,按年息10%償還,如不償還,受法律約束或賠補損失”。但被告至今未還。故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代理人釋明其它損失3500元含委托訴訟代理律師的代理費3000元及交通費500元;并主張本案向劉某某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費用亦應由被告負擔。
李某某庭前辯稱,其已與劉某某離婚,對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劉某某是否向原告借款事宜不清楚,此事宜與其無關(guān),其不承擔還款責任。
劉某某未答辯。
李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借條一張,用于證明借款時間、金額、約定了還款時間、約定了逾期利息及違約責任;2.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費發(fā)票一張,用于證明原告為追索欠款所支付的部分費用。李某某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其與劉某某的離婚協(xié)議書及離婚證。劉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及李某某、李某某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劉某某于2011年3月以經(jīng)營資金短期周轉(zhuǎn)為由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付款時未出具書面借條。后經(jīng)李某某多次向劉某某、李某某催要未果,劉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向李某某補寫借條一份,載明“借表兄人民幣叁萬元整(2011年3月),到2014年5月31日以前如不還,按年息10%利息償還,如不償還受法律約束或賠補損失。借款人:劉某某。2014.4.11”。后又經(jīng)李某某多次催要未果。另查,李某某與劉某某于2015年6月1日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劉某某向李某某出具的借據(jù)已載明了借款性質(zhì)、金額、借款時間、約定還款時間、逾期利息及違約還款責任,足以證明借款事實屬實。此借款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劉某某應按約定時間歸還借款。劉某某未如期歸還借款理應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限額內(nèi)按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訴請支付利息6000元,應予以支持。因借款行為發(fā)生于李某某與劉某某的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且李某某、劉某某均未提供證據(jù)排除此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jīng)營,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某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關(guān)于李某某、劉某某的離婚協(xié)議不足以對抗債權(quán)人。關(guān)于原告墊付的本案向劉某某送達法律文書的公告費,屬追索欠款的必要費用,相關(guān)訴請應予以支持。關(guān)于原告訴請的追索欠款所花交通費500元,因未提供交通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訴請的委托訴訟代理律師的代理費3000元,因非追索欠款的必要費用,且雙方未明確約定律師代理費的負擔,故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與李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息36000元及墊付的公告費800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0元,由劉某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立超 審 判 員 韓軍富 人民陪審員 許洪嶺
書記員:董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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