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陶峰濤、呂俊萍,河北三河時代(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東方龍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東方市八所鎮(zhèn)濱海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波,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小杰、劉占利,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槐安東路一號。
法定代表人程耿,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翟慶科、崔垚,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海南東方龍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龍城公司)、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投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陶峰濤,被告東方龍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杰,被告融投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垚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河北明博軒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博軒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5日,原告與明博軒公司簽訂編號為20140305-01號《借款合同》,約定明博軒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借款利率為月息1.8%,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實際借款期限以銀行轉賬票據日期為準。其中合同第十三條違約責任約定明博軒公司未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本息的,應按照逾期余額的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2014年8月27日,原告與明博軒公司簽訂《借款展期協議》,雙方將10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延長至2014年12月14日,展期后的借款月利率仍為1.8%。
2014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融投公司簽訂編號為RTDB【2014】ZHSX第(011-6)號《保證合同》,約定被告融投公司為編號為20140305-01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10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其中合同第5.2條約定原告該筆債權本金的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本約定為被告融投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原告違反該約定被告融投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后原告與被告融投公司簽訂《關于RTDB【2014】ZHSX第(011-6)號
的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融投公司繼續(xù)依照上述《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12月6日。
上述合同簽訂后,明博軒公司收到原告1000萬元借款,并于收到借款當日給付原告利息18萬元。原告稱《借款合同》約定的1.8%的月息及雙方口頭約定的0.9%的月息明博軒公司均已給付至2014年12月6日,共計243萬元。之后明博軒公司未給付原告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東方龍城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諾書》,載明:“海南東方龍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有效期2014年12月6日以河北明博軒古典家具有限公司名義向李某某借款1000萬元人民幣,目前已逾期,由于公司資金緊張,無法按時歸還,現決定以公司開發(fā)的東方·花梨灣項目2500平方米五證齊全房屋為李某某做網簽備案手續(xù)做擔保,并約定60日內做完網簽備案手續(xù),如果逾期李某某有權向李某某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p>
本院認為,被告東方龍城公司于借款當日給付原告利息18萬元,不屬于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形,且被告東方龍城公司認可其以明博軒公司名義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被告東方龍城公司作為實際借款人,應對1000萬元借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借款到期后,東方龍城公司未償還原告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原告主張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給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按照利率日萬分之五給付違約金,因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均是被告東方龍城公司未按期還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故其總和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已給付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部分應予扣除。因《保證合同》約定:“乙方(原告)該筆債權本金的借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本約定為(甲方)被告融投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乙方違反該約定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鼻以嬲J可已給付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融投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海南東方龍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10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自20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利息及違約金總和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扣除243萬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77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海南東方龍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閆曉娜 人民陪審員 董 曄 人民陪審員 柳文煥
書記員:殷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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