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軍,湖北元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楊某。
原告李某訴被告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羅守環(huán)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軍、被告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楊某因生意周轉(zhuǎn)和生活支出資金短缺,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如逾期還款,按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二支付利息。2015年2月1日,被告楊某又向原告李某借款36900元。上述借款共計人民幣66900元,被告楊某均向原告李某出具了借條。該款經(jīng)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楊某催要未果。是此,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楊某以生意周轉(zhuǎn)和生活支出資金短缺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66900元,有被告楊某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成立,事實清楚,依法應(yīng)予保護,故對原告李某要求判令被告楊某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因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30000元借款約定的逾期利率標準過高,應(yīng)依法進行調(diào)整,其利息不能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其36900元的借款,因未約定逾期還款利息的計算標準,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從主張權(quán)利之日起該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66900元。
二、被告楊某償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30000元為基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計算,從2014年7月30日開始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楊某償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幣36900元的逾期利息(以借款36900元為基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予以計算,從2015年8月11日開始至還清借款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40元,由被告楊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羅守環(huán)
書記員: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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