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王英利,男,系原告丈夫。
被告河北薩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和平西路638號316室,組織機構代碼31990706-9。
法定代理人賈芳,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呂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阜平縣。
委托代理人侯新偉,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河北薩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呂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陳永明 審判員 霍擁軍 審判員 張 倩
書記員:勾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