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明,男,河北奔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被告: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
被告(追加):張文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遷西縣太平寨鎮(zhèn)南劉古莊村***號。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蔡某某、孫某某、張文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明、被告蔡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庭審結(jié)束后,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法追加張文福為本案被告,并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曉明、被告蔡某某、孫某某、張文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還借款人民幣221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11月起按每月2100元利息標準支付2017年8月14日130000元借款的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3.要求被告自2018年1月起按每月2100元利息標準支付2018年6月15日91000元借款的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止;4.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4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借款期限15個月,約定每月支付利息2100元,還款方式為每月14日返還原告本息12100元(見借條內(nèi)容),被告借款后僅僅按約定將本息還款至2017年11月份,至今仍欠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應(yīng)當按每月2100元利息標準自2017年11月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2017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約定支付每月利息2100元,還款期限15個月,每月支付本息12100元,被告履行至2017年12月份就開始拖欠不付,2018年6月15日,被告按照150000元借款剩余本金數(shù)額重新給原告出具了借款人民幣95000元的借據(jù),約定借款期限9個月,約定支付利息2100元,還款方式為每月返還原告12100元(見借條內(nèi)容),此后,被告給付原告4000元本金,至今仍欠借款本金91000元,利息應(yīng)當按每月2100元利息標準自2018年1月起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裁決。
被告蔡某某辯稱,對于原告起訴的第一筆借款150000元是原告和張文福共同借的,借此款用途是共同經(jīng)營大車運輸,此筆借款應(yīng)由被告和張文福共同返還,另外,此筆借款已返還20000元屬實。對于原告主張的第二筆借款95000元確實是被告自己向原告借的,后來返還了4000元,還有本金91000元未返還。對于原告主張每月支付2100元利息過高,要求按法律標準給付。
被告孫某某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兩筆借款不清楚,但認為借款中約定的利息過高。另外,原告主張的130000元借款(借款是150000元)根據(jù)蔡某某提交的證據(jù),是被告蔡某某和張文福共同借的,應(yīng)由蔡某某和張文福二人共同返還,與孫某某無關(guān)。
被告張文福辯稱,張文福與原告李某某原系夫妻關(guān)系,2018年辦理了離婚手續(xù)。2017年8月14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借款,是由張文福介紹的,當時張文福是以見證人身份在借條上簽了字,并不是與被告蔡某某共同借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原告提交的2017年8月14日有借款人蔡某某和出借人李某某簽名字樣的借條,被告蔡某某認可借款事實,但同時被告蔡某某也提交了當日有借款人“蔡某某、張文?!焙统鼋枞恕袄钅衬场焙灻謽拥慕钘l,稱該筆借款是蔡某某和張文福共同借款,當時出具了一式兩份借條,原告提交的借條為什么沒有張文福簽字不清楚,因張文福與李某某當時是夫妻關(guān)系。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提交的2017年8月14日借條,與被告蔡某某提交的2017年8月14日借條均有原告李某某(出借人)和被告蔡某某(借款人)簽字,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銀行往來明細賬及雙方陳述確認該兩個借條為同一筆借款150000元。被告張文福稱在被告蔡某某持有借條上簽字是以見證人身份簽的字,但從借條形式上看,該借條是格式樣式,張文福很明確地在借款人欄目上簽了字,其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當能夠判斷借款人和見證人身份的區(qū)別以及相應(yīng)的法律后果,且當時與原告系夫妻關(guān)系,其作為借款見證人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其抗辯是以見證人簽字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排除原告主張的2017年8月14日借款條是其與被告蔡某某共同借款。被告孫某某雖稱對2018年6月15日借款95000元不知情,但該債務(wù)發(fā)生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其未能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該借款屬于蔡某某個人借款,故確認該筆借款為被告蔡某某和孫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wù)。
經(jīng)質(zhì)證、認證,本院確認本案事實:2018年6月15日被告蔡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95000元,約定利息每月2100元,后被告蔡某某返還借款本金4000元,余下借款本金91000元至今未返還。另查明,被告蔡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文福原系夫妻關(guān)系,于2018年7月27日解除婚姻關(guān)系。
本院認為,債務(wù)應(yīng)當清償。被告蔡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尚未返還本金91000元,事實清楚,原告要求返還理據(jù)充分,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按每月2100元標準給付利息,明顯高于法律相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予以調(diào)整,考慮到原、被告對利息約定事實,酌定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標準給付利息。原告主張被告蔡某某2018年6月15日借款起息日從2018年1月算起,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確認起息日從借款之日即2018年6月15日算起。被告孫某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由于被告張文福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原告主張的2017年8月14日借款其不是借款人,不排除其應(yīng)承擔返還借款責任,因該借條中的借款人與本案不是同一訴訟主體,原告應(yīng)另行主張。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孫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連帶返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91000元,并從2018年6月15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標準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蔡某某、孫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615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540元,被告蔡某某、孫某某負擔20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胥明然
人民陪審員 侯明
人民陪審員 李向陽
書記員: 范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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