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又名李張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現(xiàn)住本村。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現(xiàn)住址不詳。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人,現(xiàn)住本村。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本金5萬元及利息21600元(庭審中,利息由23160元變更為216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3月12日,張某某向原告李張平借款5萬元,雙方約定利息1分2厘,經(jīng)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不向原告還款,現(xiàn)仍欠原告5萬元及利息,拒不償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起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持有張某某、李某某為其出具的借據(jù)證明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借原告本金5萬元,約定的月利率為12‰?,F(xiàn)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按月利率12‰計算支付2014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期間的利息21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主張的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被告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來證明借款是個人債務,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被告張某某、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與抗辯的權利,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萬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9元,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秀美 人民陪審員 郭迎東 人民陪審員 常俊平
書記員:吳小雪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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