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身份證登記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遲冬梅,系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身份證登記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被告蘇建蘭,女,1980年2月25日,漢族,鄂州市人,身份證登記地址同上,系被告嚴某某妻子。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嚴某某、蘇建蘭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遲冬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某某、蘇建蘭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嚴某某系同學,2014年3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以現金方式借款5萬元。同年4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萬元。2015年8月16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萬元。雙方就上述借款口頭約定月息3分。截至起訴時止,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16萬元,其余利息及本金未予支付。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張上述債權無果,故將被告嚴某某、蘇建蘭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嚴某某、蘇建蘭未在本院指定答辯期間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打電話嚴某某時,嚴某某陳述所借款項約定月利率3分,已還利息2.16萬元。
原告李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籍信息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二、借條兩張(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9日)。擬證明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9日分兩次從原告處共計借款人民幣6萬元(部分為現金)的事實。
三、證明一份、證人身份證一份,證人銀行流水一份、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國農業(yè)銀行定期整整轉存明細清單。擬證明原于2014年3月31日借給被告嚴某某人民幣5萬元及2014年4月29日借給被告嚴某某人民幣1萬元中的3萬元系原告向案外人秦某所借,2.6萬元為銀行取現的事實。原告李某某申請證人秦某出庭作證,其陳述內容如下:我與李某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3月20日,李某某向我借錢,我將從本人農商銀行卡(卡號:62×××18)取現的3萬元借給李某某,因是朋友,相互間比較信任,沒有讓李某某給我打借條,2016年,李某某就將借款還給了我。
四、借條一張(2015年8月16日)。擬證明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4萬元的事實(其中1.6萬元為支付寶轉賬、2.4萬元為現金)。
五、支付寶付款憑證、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擬證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通過支付寶轉賬被告嚴某某1.6萬元,于2015年8月16日、17日兩天銀行取款人民幣2.4萬元的事實。
六、案件代理費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兩張。擬證明原告為向被告主張債權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用2500.00元、保函費用300.00元。
被告嚴某某、蘇建蘭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內向本院提交證據。嚴某某、蘇建蘭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答辯意見及異議并提交證據,應視為自動放棄舉證、質證權利。法院只能依據到庭當事人陳述及其所舉證據進行缺席審理,綜合判斷認定案件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本案的基本事實認定如下: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嚴某某系同學關系,被告嚴某某從事水電安裝。2014年3月,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原告向案外人秦某借款人民幣3萬元,從銀行卡取現人民幣2.6萬元,將5萬元借給被告嚴某某,2014年3月31日,被告嚴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李某某現金五萬元整。同年4月底,被告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萬元,原告將現金人民幣1萬元交給被告嚴某某,2014年4月29日,被告嚴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李某某現金1萬元整。2015年8月,被告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通過支付寶向嚴某某轉賬1.6萬元,并從銀行取現人民幣2.4萬元交給嚴某某,2015年8月16日,被告嚴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某現金4萬元整。上述款項,雙方對利息均口頭約定為月利率3分。被告嚴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償還借款利息2.16萬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未還借款未果,因而成訟。
另查明,被告嚴某某、蘇建蘭系夫妻關系,于2003年2月18日登記結婚。被告蘇建蘭無業(yè),家中生活經濟來源由被告嚴某某在外從事水電安裝所掙。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糾紛類案件,原告李某某主張其與被告嚴某某之間存在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其應就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涉案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提交借條證明其與被告嚴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意,原告舉出個人銀行卡歷史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實將借款10萬元交付給被告嚴某某具有高度的蓋然性和可能性,在被告未出庭并未舉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認定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嚴某某之間關于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00.00元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被告嚴某某未能及時歸還原告借款,是釀成此次糾紛的過錯方,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嚴某某歸還借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借款發(fā)生于被告嚴某某、蘇建蘭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債務為兩被告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共同所負,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本案中被告嚴某某對原告所負債務由被告嚴某某、蘇建蘭共同償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用,上述費用系因被告未及時還款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性損失,且提供了正規(guī)增值稅發(fā)票,費用支付也是依據規(guī)定收取,故本院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嚴某某、蘇建蘭歸還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00元;
二、被告嚴某某、蘇建蘭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律師費人民幣2,500.00元。
上述款項共計人民幣102,500.00元,被告嚴某某、蘇建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00元,保全費用1,02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3,320.00元,由被告嚴某某、蘇建蘭負擔。由于該款項原告已預交,被告嚴某某、蘇建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長 :鄒志勇
審判員 :張琳
人民陪審員 :周玉龍
書記員: :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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