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金英,河北金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淶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尚雨,男,系吳某叔父。
原告李某某、楊某某訴吳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楊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某、楊某某撤回對吳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567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郭素梅
書記員:王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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