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伊明學
伊明亮
于會仙
伊某某
伊鎧舜
孫軍
易縣城管處團結(jié)路居民委員會
崔玉梅
(2016)冀0633民初107號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
原告伊明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系李某某長子。
原告伊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系李某某次子。
原告于會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系伊明學之妻。
原告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系伊明學長女。
法定代理人伊明學,系伊某某之父。
原告伊鎧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縣,系伊明學之子。
法定代理人伊明學,系伊鎧舜之父。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孫軍,河北孫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易縣城管處團結(jié)路居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李江,該居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伊明學、伊明亮、于會仙、伊某某、伊鎧舜與被告易縣城管處團結(jié)路居民委員會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伊明學、伊明亮、于會仙、伊某某、伊鎧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伊明學、伊明亮、于會仙、伊某某、伊鎧舜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元2496,減半收取1248元,由六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伊明學、伊明亮、于會仙、伊某某、伊鎧舜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元2496,減半收取1248元,由六原告負擔。
審判長:孫春梅
審判員:張凱慧
審判員:王克忠
書記員:于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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