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興隆縣。委托代理人徐學武,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興隆縣青松嶺鎮(zhèn)西灣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西灣村委會)法定代表人高華,村主任,電話138XX****XX。委托代理人許紅玉,河北東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1年5月6日,被告以3.18萬元的價格征收了我經營的位于本村大山后的1.06畝承包土地,我雖然與被告簽訂了協(xié)議書也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但被告無權征收我享有經營權的土地,且被告改變了土地用途在該土地上興建廠房導致我永久的喪失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要求確認我與被告于2011年5月6日簽訂的征地協(xié)議無效,被告返還我坐落于本村大山后的承包土地1.06畝。被告西灣村委會辯稱,2011年,興隆縣三鐵礦業(yè)有限公司為了經營需要征占原告享有經營權的位于本村大山后的承包土地1.06畝。經過村兩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討論決定同意該公司占用。我村和原告于2011年5月6日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原告同意將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位于本村大山后的1.06畝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交回我村,我村按照該協(xié)議的約定將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費一次性給付原告。原告已經領取了相應的款項共31,800.00元,該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自愿將該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交回我村。該協(xié)議是原告和我村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號證,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土地果樹再延長30年合同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合法的取得了本案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號證,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合法取得本案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3號證,2011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違法征用了原告享有承包經營權的承包土地,原告主張該協(xié)議為無效協(xié)議。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但認為均達不到原告主張的證明目的。被告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1號證,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土地果樹再延長30年合同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對本案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有處分的權利。2號證,2011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自愿將該承包土地交回村委會且該協(xié)議已經實際履行完畢。3號證,原告簽署的收條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已經按照協(xié)議約定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31,800.00元。4號證,2011年5月16日被告兩委班子和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經村兩委班子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同意將本案爭議的承包土地流轉給他人使用。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質證認為,對被告提交的1號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2號證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協(xié)議。對3號證中收條的簽字是原告簽署,該款原告已經領取,但該收條上“魯玉?!钡淖謽硬皇窃婧炇?。對4號證會議記錄中村民代表不是時任村民代表,召開會議的時間在被告和原告達成征地協(xié)議之前,會議決定的征地行為嚴重違法,被告不是征地行為的合法主體機關。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被告提交的1、2、3號證的客觀真實性予以采信。對4號證的真實性原告有異議,被告又沒有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且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系西灣村村民。原告承包經營的土地中包含坐落于本村大山后面積1.06畝承包土地,該土地四至范圍為:南至水溝,北至河套、東至李秀銀、西至劉小軍。2011年5月6日,原告和被告簽訂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約定被告為了企業(yè)需要將原告享有實際承包經營權坐落于本村大山后的承包土地1.06畝予以占用,被告以31,800.00元的價款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青苗費。該協(xié)議簽訂當日,原告領取了該協(xié)議約定的土地補償款31,800.00元。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將該宗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交回被告西灣村委會。后被告將該宗土地流轉給魯玉海使用?,F原告訴至本院主張被告不屬于合法的征收土地的主體機關,主張原、被告于2011年5月6日簽訂的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要求被告返還原告1.06畝承包土地。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興隆縣青松嶺鎮(zhèn)西灣村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訴來本院,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學武、被告興隆縣青松嶺鎮(zhèn)西灣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高華及其委托代理人許紅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1年5月6日,原、被告簽訂的協(xié)議中關于被告有償收回原告享有承包經營權的承包土地1.06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約定屬于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該協(xié)議約定的相應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及青苗補償原告已經實際領取,原告于簽訂協(xié)議后將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自愿交回被告?;谠搮f(xié)議的簽訂并履行完畢后原告對該協(xié)議約定的1.06畝承包土地已經沒有承包經營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徐 達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