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商應海,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盧珂,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特權。
被告張某某。
被告曾某某。系張某某之妻。
被告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鐘祥市南湖原種場建設大道。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某、曾某某、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張某某、曾某某及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人員去向不詳,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本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慶紅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黃正全、人民陪審員陳波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商應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曾某某、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9日,張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三個月,以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權[鐘國用(2012)第62號]為其借款進行抵押擔保,并出具了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現(xiàn)金壹佰萬元整(1000000.00),期限三個月,國土地證鐘國用(2012第62號)作抵押。付款方式:轉賬88萬元,現(xiàn)金12萬元……借款人:張某某,2014年8月9號。”同年8月10日,李某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轉賬付給張某某88萬元。張某某用于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未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借款后,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多次催收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張某某與曾某某于2000年1月6日登記結婚,因結婚證遺失,于2011年3月22日補發(fā)證件。還查明,2014年6月19日,湖北省鐘祥市楚壽源米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鐘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企業(yè)名稱變更為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本案中雖然《借條》上未載明債權人姓名,但本案原告提供了其通過銀行向張某某轉賬的憑證,且持有借條原件,應認定本案原告李某為合法的債權人,具有合法訴訟主體資格。李某與張某某之間的借款行為系民間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履行了借款義務,張某某未在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應承擔還款責任。雙方在借條中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未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訴請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以個人名義借款,但該借款行為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張某某、曾某某共同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張某某用于借款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未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設立,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鐘祥市楚壽源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曾某某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00萬元;
二、被告張某某、曾某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以1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原告李某負擔200元,被告張某某、曾某某共同負擔1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慶紅 審 判 員 黃正全 人民陪審員 陳 波
書記員: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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