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現住大慶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主,現住綏化市。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關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鄒雪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關某某經本院依法送達,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證明一份及由被告關某某出具的欠據一份,可證實原告李某某向被告關某某供應生豬肉,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的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某按被告關某某的指示將生豬肉送至大慶印雙杰生鮮超市,被告關某某理應按約定的期限付款,其拖欠貨款的行為屬于違約,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貨款20,0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關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貨款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為150.00元,由被告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鄒雪光
書記員:楊波 處理過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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