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王兆國(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
劉某童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工農(nóng)路金正締景城。身份證號:xxxx。
委托代理人王兆國,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藁城市九門鄉(xiāng)黃莊村人。身份證號:xxxx.。
原告李某訴被告劉某童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華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兆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童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借款34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間未約定借款利息,故利息應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2013年12月17日)始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條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童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李某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始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費338元,由被告劉某童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償付借款34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間未約定借款利息,故利息應自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起訴之日(2013年12月17日)始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判決條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童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付原告李某借款3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始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費338元,由被告劉某童承擔。
審判長:李華良
書記員:郭紅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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